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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施工索赔知识(三)

cold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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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知识(三)
工程保险与理赔
一、关于工程保险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明文规定:“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以上关系人均由借款人督促)原则上应当根据风险情况投保…”。
对外承包工程的承包人,一般要承担从投标开始、施工阶段以至工程竣工移交为止的一系列风险责任。因此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工程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经济补偿,也即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损失。它有利于工程投资者控制或节省费用。在建工程抗灾能力差,危险程度高,一旦发生损失,不仅会对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甚至可能殃及邻近人员与财物。
因此工程保险作为将工程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取得经济保障、减少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就显得非常必要,也受到广大工程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工程有关人士的青睐。尤其是近年来,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外商投资项目增加。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与之相适应,需要更多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工程保险服务。
二、保险的基本概念
1、为什么保险是转嫁风险的有效手段?
一是在损失发生后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投保人交纳保费,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风险;
二是可以得到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人承担风险后,利用自身风险管理的经验,借助社会有关力量,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保险保障安全性高,保险是一种法律契约关系,它以数理计算为依据经营风险,避免了盲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3、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4、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5、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6、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又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收据和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防止或减少损失等项义务。而保险人则相应有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及其他一些特殊义务,如支付施救费和诉讼费用的义务等。如保险一方违反其所应履行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增收保费,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等。
8、保险"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影响力的原因,它是从原因发生的效果上判断而不是从时间上判断。在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保险公司对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9、企业有哪些可保财产
企业有很多财产,但并非都能投保,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有以下几种:
a.属于企业本身所有或与其它人共有而由该企业保管的有形财产;
b.由企业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有形财产;
 c.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有形财产。
10、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关系
基本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而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险。
如果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条款发生抵触,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1、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其保额不足部分应看作是被保险人自保,在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则按财产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之比赔付损失。
12、应该在什么期限内索赔
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非人寿保险则为两年,但也有部分保险的索赔期为一年。  
三、工程保险主要险种介绍
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该险种应由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方投保。
2、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加各种相关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以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该险种应由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方投保。
3、综合财产险:是指除外责任外对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该险种应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4、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的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
四、建筑工程保险投保须知
1、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必须提供工程合同、承包金额明细表、工程设计报告及概算、工程进度表和工程设计图等资料;
2、保险人在承保时须进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地质报告、水文资料等;
3、投保人投保该保险时须认真填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情况调查表及投保单》,并附清单及明细附表;
4、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认真阅读条款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和赔款;
5、投保人应将保险项目按“建安险投保要求”中列明的项目分项填写;
6、投保时应以工程预算或承包合同价格初步确定保险金额;
7、分承包人施工(安装)的项目应详细列明分承包人的名称及施工(安装)的项目和金额;
8、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的免赔额;
9、确定保费支付办法,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最多分三期,且第一期必须交付总保费金额的50%;
10、被保险人还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所要求提供的各类文件;
11、投保人对调查表及投保单所填内容核对无误后,须签名盖章,并填写填单日期;
12、在建的工程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洪水、暴雨、水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和试车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13、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区别: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程项目,而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机器设备安装为主的工程项目;
14、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的确定: 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项目的费率主要根据工程本身的工期、风险等情况按照项目建造的整个工期收取保费;
15、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中加保施工用设备的处理:施工用的设备可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加保,但需按照年度费率计算保费;
16、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保险办理方法: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险不保障施工人员人身伤亡,应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
17、工程保险期限的规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至竣工经验收合格时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开始安装之日起至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时止;
 综合财产险的保险期限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偿清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之日止;
产品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投保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从产品开始制造、运输之日起至制造、运输完毕之日止。
五、理赔须知
1、工程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向承保公司报案
(1) 对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进行抢救;
(2) 迅速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向其报告保险事故,并提供保单号码、姓名、地址、出险原因和损失情况;
(3) 协助保险公司或其它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损,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金额的大小等;
(4) 填写《出险通知书》;
(5) 向业主、设计、监理汇报出险情况,超出工程保险范围,按索赔处理。
2、出险后被保险人应维护好事故现场,并积极进行施救,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对未遭受完全损失的财产进行修理或折价出售;
 3、要求保险人尽快赶赴事故现场查阅受损部位的工程进度,查清受损部位是否按计划进度施工;
 4、保险人应根据查勘情况,明确划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只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5、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填写索赔申请书,连同保单所要求的各项事故证明材料、各种工程文件和损失清单一并交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6、赔款计算应按承保时确定的方法进行;
 7、损失一经确定后,要求保险人尽快作出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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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d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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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索赔启示
一、 主动创造索赔机会
K公司承包一项石坝工程。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石坝心墙填料的含水量介于-2%~+3%之间。开工后,K公司从料场开挖的填料含水量高达15%,超出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遂要求K公司对填料进行处理,降低含水量。这样做无疑将大大增加费用,但工程师却拒绝增加费用。于是K公司建议工程师改变含水量标准,并保证采取适当的措施达到设计质量要求。工程师采纳了K公司的建议并下达了工作命令。由于填料的含水量标准改变了,原先采购的碾压机不适用,需重新配置。于是K公司借此提出索赔。工程师无奈只好同意。
评析:由于施工中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要求改变用料或改换施工做法,这是常事。但承包商如果一开始就借此提出索赔要求,则工程师很可能连承包商的建议也不予采纳。这样不但得不到索赔收益,连最初的被动处境都无法改变,承包商唯有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标准施工,结果势必受罚。K公司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有计划地逐步达到预期目的,其真实意图隐藏于其建议之中,不易被监理工程师察觉,待条件成熟了再提出要求。此时监理工程师因自己业已同意承包商的建议,再反悔已经来不及,只好同意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在承包工程实践中,千方百计地变被动为主动至关重要。然而主动地位非可轻易取得,这就要求承包商有计划有目的地一步一步去实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有意识地创造索赔机会以扩大收益。
K公司的成功经验是先设法让工程师同意自己的建议,取得书面变更命令,实现其前期目标;进而造成事实,最后达到其根本目的。这种步步为营的办法是很值得借鉴的。
二、 业主提供的资料失真
B公司在H市承包一项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内容为清除一条长1200m、宽4m、深4m的污水沟内的淤泥,并埋上直径为1.5m的混凝土涵管。签约前,B公司赴现场考察所见:沟内没有积水,只有约1m厚的淤泥;污水沟的上游系各种大小不一的小渠或水沟,时值旱季,长期无雨,只有少量的污水而不能汇成水流。业主提供的资料表明,即使在雨季也不会有大量流水,因为上游的市政管道即可把污水和雨水一起排走。B公司遂同H市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写明:“承包人声明已对本标的工程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阅读和研究,对工程的所有条件感到满意,保证将不会因任何施工不便而要求增加费用。”
三个月后,承包合同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师随即下达了开工令。可是雨季已经来临,上游的市政工程并未完工,无法启用,连续大雨使上游大量的雨水、污物顺流而下,致使B公司无法正常作业。为了保证施工,B公司只得在上游临时挖开一条渠沟,但当地政府却要征收地皮使用税,由此而导致B公司增加开支150万元。B公司遂向业主提出索赔,但业主援引合同中承包商声明的条款,驳回了B公司的索赔要求。
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未能达成协议,遂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经过调查研究后,又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辩词,最后裁定B公司胜诉。
评析:仲裁机构之所以裁定B公司胜诉,理由是业主没有保持签约前的工地现状,而业主提供的资料表明,即使在雨季也不会有大量流水。这一点构成了业主提供的资料失真,而作为承包商,考察时无法预料后来所发生的施工制约,这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意外因素,尽管承包商声明不要求增加费用,但由于条件的变化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符,故索赔成立。
三、 意外情况的处理
H公司承包一项涵管工程。投标前,发标单位提交了一份有关工程的地质参考资料。资料表明,该工程所在地地下水渗漏量很小。同时,投标文件中规定: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数据或情况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应亲自进现场调查以取得准确资料。
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实际渗水量远比资料上标注的渗水量大得多。承包商不得不另外采取排水措施,从而增加了工程成本。于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但业主拒绝了。理由是招标文件中已明文规定,业主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承包商应亲赴现场调查了解。
经协商无效,承包商遂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最后承包商胜诉。
评析:虽然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业主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但承包商依然胜诉。这是因为仲裁机构认为,承包商在投标时不可能对渗水量数据进行验证。现场调查不包括钻探内容,承包商施工期间所遇到的大量渗水问题应视为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不利条件。根据FIDIC条款中关于不利施工条件的规定,承包商完全有理由提出索赔。
四、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某公司中标承包一座教学大楼工程。合同签订后,业主向承包商推荐了一家防水材料供应商,希望承包商购用该厂商的防水材料。承包商因对该厂商资信情况不了解,本不乐意使用该厂商的材料,但考虑到业主的推荐,担心拒绝该厂商会得罪业主,将来会遭业主的刁难,因而采纳了业主的建议。
承包商检验了该厂家提交的样品,没有发现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也认可了该材料检验报告。于是,承包商同该厂商签了订货合同,并交了一万元的定金。
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凡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准使用。”
承包商因监理工程师业已认可其样品检验报告,在材料进场时没有再检验,便全面使用了。当监理工程师验收防水工程时发现该材料严重不合格,遂拒绝验收工程,并且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于是整个工程停工达两个月之久,工地上的100多名工人均无事可做。承包商无奈,遂决定追回定金和已交货款,另选材料厂商。但该厂商却逃之夭夭,无法寻找。而业主方面却拒绝因此而延长工期,并表示如不能按时交工,将执行误期罚款条款。于是承包商与业主发生了争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延长工期并支付人员停工两个月所造成的损失,而业主断然拒绝。
评析:根据工程承包的国际惯例,业主无权强迫承包商接受其推荐的材料供应厂商,除非合同中明文规定由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即使是指定供应商,承包商也应严把质量关,拒绝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果材料供应商由承包商自选,则承包商应对材料不合格承担全部责任。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在材料进场时对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是否与合格证明一致。遗憾的是承包商没有这样做,以致遭此重大损失。
承包商完全有权拒绝业主推荐的材料厂商,任何时候都不能因顾虑业主刁难而冒风险。
当承包商发现防水工程不合格时,应立即返工,不应停下工程期待业主改变态度。在本例所述情况下,承包商应认真计算全面停工所造成的损失与返工重干所增加的费用之差,尤其要分析停工等待是否有可能使监理工程师改变态度,即使监理工程师改变态度,勉强认可其防水工程,是否就可以认为万事大吉了呢?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防水问题怎么办?等到维修期再拆除返修,承包商将遭受的损失无疑会更大。
承包商应切记自己的责任,既要敢于又要善于运用合同赋予的合法权利,决不能因小顾虑而犯大忌。
五、 低报价高盈利
某国TL公司以最低报价击败众多竞争强手,在我国一项总造价数亿美元的房屋建造工程项目招标中夺标。参与竞标的各国公司当时认为,以TL公司的报价,能保本就不错了。在工程建设期间,TL公司作为总承包商,统筹指挥20家中外分包公司;施工高峰期工地上多达8000余人工作,而TL公司现场指挥部人员最多时仅60多人,在工程装修阶段仅七、八人而已。四年后,项目竣工并交付中方使用,TL公司则赚取了相当工程总造价18%以上的利润。TL公司之所以能以低报价盈利,原因很多,除了周密的计划、良好的管理、先进的施工工艺因素外,还有高明的钻营术,值得我们研究。
1、利用分包商的弱点
承担分包任务的某些中国公司缺乏国际工程承包知识,缺乏同国外承包公司打交道的经验,TL公司利用我国有关公司的这一弱点,在分包合同中大做文章,违反国际惯例,加进许多不合理条款。例如,规定分包工程预付款在头九个月中还清;规定分包公司为其采购材料,若超出其采购价,超出部分由分包公司承担,若节省了费用,节省部分则由双方平分。TL公司还规定,施工机具费用和相应的税金全由分包公司承担。在向分包公司下达任务或提出要求时,常常故意不出书面文件,而分包公司却轻易接受并实施工程任务,到结帐或追究责任时,分包公司因拿不出凭据而干吃亏。
转移矛盾、推卸责任是TL公司的另一惯用手法。按照国际惯例,除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外,总承包商选中的分包商同业主不发生直接关系。TL公司则常把分包商推到前台。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某种批评时,TL公司便躲在一边,或干脆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帮腔,让分包商充当其牺牲品。分包公司往往因缺乏经验和常识而被其利用。
2、竭力扩大索赔收益并避免受罚
无论工程设计的细微修改,还是物价上涨,抑或影响工程进度的任何事件,都是TL公司向业主提出经济索赔或工期索赔的理由,只要有机可乘,他们就大幅加价索赔。仅1989年一年,TL公司就向业主提出高达6000万美元的索赔要求。
反过来,TL公司对分包商处处克扣。分包商如未能在要求期限(往往过于苛刻的期限)内完成任务,TL公司便对他们实行重罚,毫不手软。
整个工程比原计划工期拖延了17个月,而TL公司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手段,居然避免了受罚。
评析:工程承包常常不是以报价高低决定盈亏。最重要的盈利手段是管理。报价高固然为盈利奠定了基础,但鉴于当前建筑市场上竞争已趋白热化,高价夺标已不可能。那么在这种形势下,承包工程是否还可盈利?TL公司的钻营术为我们做了很好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工程承包的盈利手段主要有:工程管理、索赔和价格调值。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低价中标很普遍的情况下,TL公司对盈利手段的成功运用,很值得我们借鉴。
TL公司的钻营技巧中最大的特点是索赔敢要价,善于利用业主和分包商的弱点,善于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其钻营手段之所以成功,除了客观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其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尤其是具有丰富的工程承包经验和渊博的工程承包知识,这是其成功的关键。我们很有必要认真学习其钻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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